吉祥人寿提醒您:非法集资犯罪形势严峻,注意区分金融创新与非法集资


吉祥人寿提醒您:非法集资犯罪形势严峻,注意区分金融创新与非法集资。
为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案件的多发势头,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吉祥人寿定于2019年5月集中开展以“携手筑网?同防共治”为主题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
吉祥人寿在此提醒您,非法集资犯罪形势严峻,注意区分金融创新与非法集资。
一、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形势严峻
2019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公安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工作情况。2018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案件1万余起,同比上升22%,涉案金额约3千亿元,同比上升115%。波及全国各个省区市。重大案件多发,2018年,平均案值达2800余万元、同比上升76%。
从发案领域看,当前非法集资活动可以说已经覆盖了传统的商品营销、房产投资、教育培训和新兴的网络借贷、投资理财、私募股权、养老服务等各个方面,可以说是“处处皆是坑”,只要稍不留神就会上了贼船。
商品营销比较典型的案件比如涉案金额达3300亿元的云联惠传销案;投资理财比较典型的案件比如涉案金额高达434亿元“快鹿系”集资诈骗案;新兴的网络借贷比较典型的案件比如非法集资超千亿元的“钱宝系”等等,每个案件涉案金额动不动就是上百亿,上千亿,可谓触目惊心。
其中以p2p为代表的各种新型非法集资骗局更是层出不穷,无论是发案率、受害人数量和涉案金额都一再刷新了人们的认知。去年被称为p2p的“暴雷年”,网贷非法集资风险集中爆发,大批平台倒闭、跑路,无数投资人血本无归,欲哭无泪,可谓害莫大焉。典型案件除了上文提及的“钱宝系”外,还有非法集资逾700亿的“善林金融”、“e租宝”等。
二、金融创新与非法集资犯罪的边界
2019年1月30日,最高检同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重要文件——《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全面回应和规定。
金融创新与非法集资犯罪的边界在哪里?
司法实践的困惑,需要用法治手段解决。《意见》对于这个关键问题给出了权威回应,专门明确了非法集资犯罪“非法性”认定等重大问题,从实体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政策把握和工作机制等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以专门规定明晰了刑事责任,在坚持刑法谦抑性的同时强化了追责专业性。
尤其在实体法律适用方面,《意见》指出:
1.明确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认定依据,即应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参考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2.明确单位犯罪的认定和涉案下属单位的处理,明确认定标准以及单位是否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认定因素,要求办案机关全面查清涉案单位主体资格、层级、关系、地位、作用、资金流向等,区分不同情况依法处理;
3.明确主观故意的认定,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吸收资金方式等综合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4.明确犯罪数额的认定,规定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应当计入犯罪数额的三种情形,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获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5.明确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种情形等。
据此,P2P网贷仅能为投融资双方提供中介服务,如果其有从事自融、设立资金池、提供担保等行为的,即具有了“非法性”,在其他要件符合时,就已涉嫌非法集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