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

l 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或其他我们认可的成员、及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

保险期间:

l 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最长不超过1年。

 

产品简介:

l 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

l 按住院医疗日额乘以给付日数给付医疗保险金,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为实际住院日数减3日。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90日为限,且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以180日为限。

l 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日与本次入院日间隔不超过30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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