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住院团体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

l 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或其他我们认可的成员、及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

保险期间:

l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1年。

 

产品简介:

l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该医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l 若设有公共保险金额,经您同意,使用公共保险金额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返回上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