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祥人寿万年青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吉祥人寿万年青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首款拥有慢性病保障的全方位重疾险,涵盖身故、全残、重疾、轻症、慢性疾病多重保障,具有保得多、保得全、保得长、强慢病、强豁免、强服务等六大特色,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疾病预防+保险保障+健康服务”专业化便捷式的健康管理闭环,普及健康生活,塑造健康行为,降低疾病负担,提供专家服务,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

投保年龄:30天 -60周岁(含)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方式:趸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30年交

产品特色

1、保得多:保障病种突破121种,额外给付3次不同轻症疾病和6种慢性疾病,为您健康保驾护航。

2、保得全:涵盖身故、全残、重疾、轻症、慢性疾病多重保障,可附加定期寿险、意外伤害、豁免保费等多款实惠附加险,全面保障让您无后顾之忧。

3、保得长:提供投保人趸交、5年、10年、15年、20年、30年等交费方式,交费灵活,保障终身,生死有钱,有病治病无病养老。

4、强慢病:创新推出将6种慢性病病种列入保障范围,额外给付30%保险金额,降低慢性病疾病负担,提高健康期望寿命。

5、强豁免:可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定期寿险,当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免交以后续期保费,人性关怀,继续享有保障利益。

6、强服务:被保险人一旦罹患重大疾病,根据不同客户档次,可享“就医绿通”专项服务,提供完整的重疾解决方案,我们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疾病预防+保险保障+健康服务”专业化便捷式的健康管理闭环。


产品说明

一、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二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二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合同所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2、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二十八条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患上本合同第二十八条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对本合同第二十八条定义中明确要求理赔后同时终止的疾病,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二十条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合同所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轻症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第二十八条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3、慢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二十九条所定义的慢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慢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慢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二十九条所定义的慢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合同所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慢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慢性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九条所定义的慢性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慢性疾病保险金。

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18周岁年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或患上本合同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于18周岁年生效对应日之后(含当日)身故或患上本合同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我们无息退还本合同所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及慢性疾病必须在生前诊断,任何身故后的尸检诊断不包括在内。

本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

二、责任免除

  1、因下列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慢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或慢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

4)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2、因下列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注:《吉祥人寿万年青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内容此处不一一列举,具体请以条款为准。


产品案例

李先生30岁,为刚出生的0岁儿子投保吉祥万年青计划,十年交,保额50万,年交9616.7元,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定期寿险趸交426.19元,首年交保费10042.89元。

1、计划内容

险 种

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

交费方式

交费年期

趸交保费

期交保费

吉祥人寿万年青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50万元

终身

年交

10

/

9616.7

吉祥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定期寿险

9616.7

10

趸交

1

426.19

/

合 计

426.19

9616.7

2、保障利益

1)重大疾病保险金(85种)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合同终止。

2)轻症疾病保险金(30种)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10万元。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1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3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3次,共计30万元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3)慢性疾病保险金(6种)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定义的慢性疾病,我们给付慢性疾病保险金15万元,慢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慢性疾病保险金。

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18周岁年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或患上合同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按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于18周岁年生效对应日之后(含当日)身故或患上合同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我们无息退还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全残,我们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50万元,合同终止。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及慢性疾病必须在生前诊断,任何身故后的尸检诊断不包括在内。

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

5)保费豁免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免交以后续期保费,仍可继续享受相关利益。”


风险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宣传使用,具体内容请以保险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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